(一)研究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有關立法方面的議案。
(二)受主任會議委托,起草或者牽頭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
(三)負責為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法制委統一審議服務。
(四)負責市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草案的編制工作。
(五)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擬訂工作、征求意見和收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修改地方性法規草案文本,為法制委起草有關文稿。
(六)負責對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七)受主任會議委托,承辦有關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
(八)圍繞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有關議案進行調查研究,提交調研報告,為常委會審議有關議案、作出決定決議提供服務。
(九)負責對已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地方性法規案,組織開展論證咨詢、聽證等具體工作;負責對爭議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的具體工作。
(十)負責市人大常委會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活動的具體工作。
(十一)負責市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咨詢專家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的日常管理。
(十二)負責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系點的組織協調、聯系服務、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等工作;負責與市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咨詢服務基地的溝通聯系。
(十三)負責法規調研、法規清理和立法評估工作。
(十四)負責地方立法研究和法制宣傳工作。
(十五)負責對地方性法規有關具體問題詢問的答復。
(十六)負責地方性法規的報批、公布和報備;負責編輯印制地方性法規單行本和資料匯編。
(十七)承辦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與本委員會職責相關的政協委員提案和群眾來信來訪。
(十八)聯系指導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相關部門工作。
(十九)承辦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聯系單位:市司法局(聯系地方立法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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