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于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與環保資源有關的議案。
(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環保資源方面的議案,提出審議報告。
(三)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的答復,必要時提出處理報告;
(四)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有關環保資源方面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市人民政府決定、命令、規范性文件等,提出審議意見。
(五)將屬于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涉及有關環保資源的問題和工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并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審議意見。
(六)受省人大環資委或市人大常委會的委托,組織實施與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的代表視察、執法檢查,并提出視察報告和執法檢查報告。
(七)負責指導本委員會所聯系部門制定地方性法規計劃,做好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與本委員會聯系部門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的一審工作。
(八)聯系指導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相關部門工作。
(九)對所聯系的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實施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了解相關工作情況,提出建議和意見。
(十)承辦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聯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撫仙湖管理局、市土地儲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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