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有關監察、審判、檢察、公安、司法行政、國家安全方面的議案,提出審議報告。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與監察和司法有關的議案。
(三)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有關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復,必要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四)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有關監察和司法方面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決定、命令、規范性文件等,提出審議報告。
(五)負責擬定監察和司法工作方面的監督工作計劃,承辦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有關監督工作,組織開展相關視察、執法檢查、專題調研工作。
(六)承辦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與本委員會職責相關的群眾來信來訪。
(七)聯系指導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相關部門工作。
(八)對所聯系的“一府一委兩院”職能部門依法實施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了解相關工作情況,提出建議和意見。
(九)承辦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聯系單位: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訪局、市國家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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