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真學習貫徹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和外事與華僑委員會有關文件、會議精神;認真貫徹執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有關民族、外事、僑務等議案,提出審議報告。
(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四)加強對民族自治地方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調研指導和幫助。
(五)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有關民族、外事、僑務等方面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的答復,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六)負責擬定民族、外事、僑務工作方面的監督工作計劃,承辦市人大常委會有關監督工作,組織開展相關視察、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等工作。
(七)對屬于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有關民族、外事、僑務方面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
(八)承辦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督辦與本委員會職責相關的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職權范圍內的群眾來信來訪。
(九)聯系指導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相關部門工作。
(十)承辦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聯系單位: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市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市歸國華僑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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